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时常会出现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情况,那么,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是否合规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有专家认为,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项目中不应该要求提供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提供样品会增加供应商成本,导致未中标人提出投诉和质疑的动因增加,个别采购人通过样品限制竞争,以达到控标的目的。因此,除非是书面形式无法描述,在迫不得已地情况下才要求提供样品,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大型成套产品的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主要材料、备件样品、实物图样或模型等。对于家具类采购项目,可以要求提供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样品,样品打分不能过高,5~10分即可,并且在中标结果出来后应及时归还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