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日益优化,采购人愈发重视供应商信用,有些采购文件中提出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但是,这样做真的合法吗?
专家表示,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在《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即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另外,由于供应商在投标时查询的信息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时查询的信息截止时间并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查询信息不充分的情况出现,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信用信息查询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