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中,售后服务机构的地点关系到售后服务的质量、效率,售后服务机构连续经营时间关系到售后服务稳定性,因此招标文件中经常会对本地设有售后服务提出需求, 那么"本地化服务"能作为评分项吗? 对此,财政部给予的答复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将本地化的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将供应商本地化机构设置设定为评审因素。有专家认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所以应该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的一定时间内建立本地化服务的条件即可。
【投标说】货物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将供应商本地设有售后服务机构作为评分项?(第25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5-28 19: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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