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也就是说供应商在一地被处罚禁止在一定时限内参加该地的政府采购活动,其在全国参加政府采购资格都要受限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各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说】供应商放弃了A省中标,可否参加B省投标?(24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5-28 19: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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