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如果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暂时难以满足相关公共服务需求,为完成自身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通过向有条件的社会力量购买相关服务作为补充。财政部在回复相关问题时强调,在具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前,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防止一边向社会力量购买、一边出现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