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供应商在易采通APP后台反映说,自己投标的产品需要提供一份产品检测报告,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要求的货物参数是一模一样的,可就是产品检测报告的型号与原来不一样,这样被判为无效标是否太冤枉了?
专家认为,产品检测报告属于资格条件,如果不能提供与投标产品对应的检测报告,应当判为无效标。本案例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与投标产品型号不一致,就无法证明两者的技术参数具有同一性,因此,不能把该产品检测报告视为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其中,第三种情形是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该供应商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只能判为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