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无法提供社会保障记录,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吗?(第19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谢鸣鸣 2021-04-23 16:33:02

​作为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都会要求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法》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

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对待,例如新成立的公司、疫情期间免交或补缴社保的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果投标人雇有返聘人员,没有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特殊情况,招标文件相关资格条件也应修改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今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供应商已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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