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供应商单独购买招标文件后,还能与其他单独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投标人是否组成联合体,取决于招标文件对投标资格的要求和对投标响应的要求。专家认为,如果没有限制联合体投标,分别购买招标文件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组织,签订联合协议后是可以投标的。
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另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已正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后不可以变更。关于联合体投标的问题,在刚刚出版的《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有不少干货解答,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