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招标文件有漏洞,投标人的承诺在法律上没有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特征(资金、主体、主管机构、目标),投标人承诺,看似合理,实质上却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利益,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共性特征。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该问题已被收录在《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一书中第412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