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同时还规定: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投标说】: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能否享受价格优惠?(第15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3-15 09: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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