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甲兼并乙后,乙此前的相关业绩可以算作甲的业绩吗?甲可以拿乙的业绩投标吗?
专家认为是可以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同理,如果乙在近三年内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甲也要相应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甲的投标资格就会受到影响。
也就是说,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资质应属于投标人所有并在投标人名下,发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资质应办理变更。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业绩,分立后投标人的业绩需要重新评定。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