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供应商可以用联合体的业绩来投标吗?(第8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丁松菀 2021-02-25 14:07:06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其名称相一致的、在招标文件限定时间内的业绩,是有效的,如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简单地说:谁参加投标,提供谁的业绩。当供应商用联合体的业绩来投标,如果现联合体提供的业绩是由现联合体共同取得的业绩则有效,如果现联合体提供的业绩不是由现联合体共同取得的业绩则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需要注意的是,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时,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得限定其特定金额、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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