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软件企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辉 2021-02-08 18:13:06

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近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获悉,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对《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制定了工作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有关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我们制定了工作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纳米(含)、线宽小于 65纳米(含)、线宽小于 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第(六)条提及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清单;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 3月 25日至 4月16日将有关申请表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

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审推荐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四、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财政、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七、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海关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复核期间涉及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由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将暂停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清单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惩罚,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 征求意见稿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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