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其使用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而将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在法律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财政部第74号令第27条规定,当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均无需要征求供应商的意见,因此,当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时,可以不用征得供应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