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奖项能否作为加分项呢?
专家认为,此类证书不能作为加分项。首先,工商总局已经取消了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若将此类证书再作为加分项,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此类证书是由企业(非强制)自愿申请的,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有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按照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以上这些条件就限制了成立年限,对新成立公司有歧视。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因此将此类证书列为加分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