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供应商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问:在参加投标环节中,我公司报价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招标文件中规定这种情况必须出具证明材料,这样的规定可以吗?关于这个提问,我们是这样解读的: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因此,该供应商提供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时,就要提供书面说明的做法,涉嫌设定最低限价。
其次, 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在过往经历中,确实有供应商出现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导致半截工程、质量打折、以次充好、先中标再加价等问题。因此,我们的建议是,评标委员会在要求供应商进行书面说明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承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采购人则需要加强后期的履约验收。报价低的供应商如果可以诚信履约,就签字;如果报低价的供应商不签诚信履约承诺函,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