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竞磋最后报价供应商可以只有两家吗?(第2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谢鸣鸣 2021-01-30 08:30:46

​2015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那么什么情况下竞争性磋商中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只有两家呢?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准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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