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哪些可不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第1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丁松菀 2021-01-30 08:00:24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五种情形。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

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

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

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

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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