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是第一生产力,是政府采购中占据主要地位的项目,虽说得政府市场者得天下,但为了当时蝇头小利而错失更多机会未免得不偿失。下面,记者分类盘点12月科技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儆效尤。
1.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
沈阳梓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众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并在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辽宁省财政厅处以沈阳梓蓝科技有限公司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人民币、辽宁众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740元(叁仟柒佰肆拾元整)人民币罚款,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将政府采购合同非法转包
大标利可图但违法惩罚更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供应商非法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情形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20年12月21日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博爱县某政府采购项目时,非法转包,最终被博爱县财政局处以罚款8009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北京能宽鑫和科技有限公司、榕脉太极(福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处以北京能宽鑫和科技有限公司1865元人民币、榕脉太极(福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1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均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除此之外,还有河北翔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27日,2020年渝北区应急管理局应急装备采购(二次)竞争性谈判项目中,将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中的部分技术参数作修改,以满足投标文件要求。黑龙江嵩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多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上公司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77条的规定,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恶意串通投标
围标、串标有失公正,严重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北京锦程清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晟恒坤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恶意串通投标,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北京市石景山财政局分别处以0.95万元和1.14万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深圳,艺协(深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协公司”)参加了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南山区公共文化服务第二批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该项目为预选供应商资格招标,无财政控制金额。 经查,艺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深圳市晨晖少儿艺教中心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均同一人;艺协公司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是深圳市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协会团队成员之一。艺协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最终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将艺协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两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在黑龙江,黑龙江省财政厅在对黑龙江科技大学-普采工作面仿真设备(SC〔2019〕4164)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哈尔滨龙川汇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注册登记合格证明》与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哈尔滨德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注册登记合格证明》存在错误雷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该情形属于恶意串通。最终分别处罚金额人民币0.26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擅自终止合同
因沈阳聚富汇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航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协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并书面告知采购人放弃中标资格,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行为已构成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相关监督部门决定处以沈阳航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5337.5元人民币、沈阳聚富汇科技有限公司2465元人民币、广西协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794元人民币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