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中管采购发〔2020〕91号关于中直机关2020-2022年货物类产品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中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协议供货品目表》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且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应通过中直机关协议供货系统(以下简称协议供货系统)或电子商城进行采购。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其中,《协议供货品目表》共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11种IT采购品目。
IT品目商品将同步网价比对
《通知》说明,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采购单位在具体交易时,应对拟购产品的基准价格、技术参数、服务条款等信息进行比对,同时应登录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电子商城频道(http://zzcg.ccgp.gov.cn/)查询对比拟购产品价格,根据服务和质量均能满足要求且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协议供货系统优惠后的价格高于该电商或者其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卖场的销售价格,采购单位不得购买,并将情况反馈给中心。
协议供货IT类品目
序号 | 名称 |
1 | 台式计算机 |
2 | 便携式计算机 |
3 | 计算机软件 |
4 | 服务器 |
5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6 | 复印机 |
7 |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
8 | 多功能一体机 |
9 | 打印设备 |
10 | 扫描仪 |
11 | 投影仪 |
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合同款
供应商可拒绝不合理服务要求
《通知》规定,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系统采购产品预算在50万(含)-100万元之间的,应通过网上竞价实施采购。采购单位经两次网上竞价失败,可以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自行选定供货商,在不超过协议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
若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采购单位可将具体情况书面反馈中心。中心在收到情况反馈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采购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项,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