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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管理局龙华新区智慧城管系统集成及指挥大厅建设项目采购》有关质疑的答复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政府采购  发布于:2013-10-22 08:52:00  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
关于对《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管理局龙华新区智慧城管系统集成及指挥大厅建设项目采购》有关质疑的答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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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商:

关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管理局龙华新区智慧城管系统集成及指挥大厅建设项目采购招标项目(招标编号:LH2013-G0010),有投标单位向我司提交了《质疑函》,对招标文件提出了质疑,根据采购方的复函,现将有关质疑及采购方的答复通知如下:

质疑一:评分标准中的“营业收入”、“投标人纳税情况”、“企业规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等条件。建议取消将这三项作为评分内容,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

答复:质疑人引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四条认为: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的企业规模、营业收入、纳税情况的评分项为“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条款”。经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四条无任何相关内容。龙华新区智慧城管系统集成及指挥大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招标人重大建设项目,采购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将企业规模、营业收入、纳税情况等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而是将其作为评价投标人实力的评分内容,以期吸引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参与竞争,符合项目建设需求,并无不妥。

质疑二:评分标准中的“软件服务能力”明确了项目案例为广东省内,无法体现投标公司的项目实施实力,无法体现投标过程中的公平性,同时明显带有地域歧视,建议删除“广东省内”字样。

答复:对此采购方回复如下:

(一)“广东省内数字城管案例数量”只是作为评价投标人项目案例经验,为考量投标人综合能力的其中一个指标项,不影响对投标人的整体评定。

(二)对于本项目的采购工作,采购方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招标文件中的某评分项无任何影响投标过程公平性的可能性。

(三)对于“广东省内数字城管案例”,主要基于以下因素考虑:

1、本项目是龙华新区重大项目、政府民心工程,要求在较短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具有省内案例和无省内案例相比较,有省内案例经验的供应商更能熟知本地政策要求和技术业务要求,更有利于项目的快速开展和实施,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2、本项目建设内容中软件部分要求与市局数字化城管业务平台实现对接。具有省内案例的供应商对本省数字化城管业务平台的了解具有一定基础,与无省内案例的供应商比较,一方面可节省对平台的调研和了解时间,另一方面能够利用省内其它案例成功经验快速指导项目实施;

3、在省内具有同类案例的供应商在本地具有更稳定、更快速响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更好的保障项目的实施和售后要求。同时,据采购方考证,具有省内同类案例的企业超过三家,本评分项并不具有指向性。

特此通知。

深圳市裕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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