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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政策需要细落实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9-11-19 16:36: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和其他政府采购相关的政策一样,进口产品审批的问题也是源于细节上的疏漏。根据审批办法,采购人想要采购进口产品所需递交的材料有进口产品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专家签到表。
  
  其中在专家和主管部门方面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专家的资格,《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采购人购买进口产品报财政部门审核时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还要有一名法律专家。
  
  这就产生两个现实问题,第一,什么人能当专家?如果按照法规要求仅仅熟悉该产品就能够当专家,那产品销售人员也可以担任专家的工作。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专家的行业知识和学历要求;第二,找谁当专家?由于审批的专家可以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仅仅要求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那么与厂商有关系能否参加?比如一个要审批是否采购进口操作系统的项目,是否应聘请微软技术经理来参与审批?相信他从学识和技术方面都能胜任,但是他会“大义灭亲”,不采购微软的产品吗?
  
  其次是“主管领导”的定义,根据法规要求,采购人必须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这条规定很难执行,因为目前很多产品已经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比如数据库产品,它的主管领导是谁?往往造成采购人随便找个略微挨边的机构批示一下就上报,使“相关部门审核”环节流于形式。
  
  最后是责任问题,进口产品的申请购买前提一般是说明所需采购的产品国内不生产,或者国内生产的产品无法满足需求,通常专家意见就写明以上情况。但是财政部门在审批时很难确定专家意见的准确性,更难确定专家是否具有评审资格。如果财政部门仅根据提交材料审批通过申请,而事后证明该产品不仅国内生产而且能满足项目需求,那么这里面所产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对于申请单位而言,既然财政部门已经审批通过,那么就可购买,事后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也就应当由财政部门来负责,采购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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