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连江县委政法委员会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关于连江县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系统网络专线(全县覆盖)项目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共连江县委政法委员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关于连江县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系统网络专线(全县覆盖)项目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关于连江县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系统网络专线(全县覆盖)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ZFKTZB-201607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93162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共连江县委政法委员会
地址:连江县
联系方式:赵晶1395025537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周女士0591-87931620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 | 采购单位 |
1 | 连江县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系统网络专线(全县覆盖)项目 | 办公 | 1批 | 详细技术参数要求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中共连江县委政法委员会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若本项目投标人为电信行业的,允许其分支机构前来投标,但须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持有上级集团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其集团法人的相关授权文件、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是指提供2015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 是指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是指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若投标人所持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 年 月 日后过期的,可附上通过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ecm.gov.cn)查询的投标人该资质信息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视为有效】(7)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办公设备(如电脑或打印机或办公家具)的购置发票。(8)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由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证明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对于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原件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9)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19.8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12月09日 08:00 至 2016年12月16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综合办公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本公司将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1)凡通过电子邮件购买电子文档招标文件者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邀请中第4条款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要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和公司地址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送至(或传真)本公司。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2月30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12月30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民生银行福州湖东支行
帐 号: 694591687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4.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4.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 南和县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购置、塔桅修缮项目二次公告
- 韶关市司法局视频会议系统扩容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G16GZ187)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贵州省教育厅计算机采购中标(成交)公告
- “平安孟村”视频监控全覆盖五期工程高寨镇、辛店镇、牛进庄乡及开发区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 关于安康市中医医院能源管理及后勤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昆明市西山区地方税务局微信管理平台网络数据采购项目流标公告
- 玉溪市江川区中小学网络服务采购项目废标公示
- --拘留审查所、船艇大队信息化系统建设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 新乡市公安局办公设备及软件(第二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