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台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台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台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16-CGEC-1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密 李晶晶
项目联系电话:010-63417002 010-6341788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联系方式:周密 李晶晶 010-63417002 010-63417887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基本情况:为国税系统采购第四季度所需台式计算机。
具体数量及规格描述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847.3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10月17日 08:30 至 2016年10月24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小楼317室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1月16日 08: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11月16日 08: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大楼7层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一、分包及相关要求:
台式计算机分为5个包(分包情况详见下表)。
以各包为基本单元,每个包只有一个供应商中标;一个供应商可以投报多个包,并可同时多个包中标。
序号 | 包号 | 采购内容 | 单台价格上限(元) | 采购数量 (台) | 采购预算 (万元) |
1 | 第1包 | 基本配置一 | 5000 | 3035 | 1517.5 |
2 | 第2包 | 基本配置二 | 5000 | 828 | 414 |
3 | 第3包 | 基本配置三 | 4000 | 934 | 373.6 |
4 | 第4包 | 一体机一 一体机二 | 5000 4500 | 646 (620+26) | 321.7 (310+11.7) |
5 | 第5包 | 通用配置一(台式计算机) 通用配置二(主机) 通用配置三(显示器) | 5000 4500 1500 | 5124(3910+278+ 936) | 2220.5(1955+125.1+ 140.4) |
以上采购内容的具体采购人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税局和各地市级、区县级国税局,产品配送详见《投标人原厂商或原厂商授权服务网点响应表》(详见附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投标产品相关要求:
(1)本项目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包括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满足本项目要求。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不同类别(配置)产品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
(6)投标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7)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关规定,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产品。
(8)投标产品投标单价必须不高于相应配置的单台价格上限。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 24日(公休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小楼317室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包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潜在投标人没有资格参加未登记备案包的投标。
登记备案时,投标人必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厂商授权书(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交)。
四、接受投标文件时间: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北京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大楼7层会议室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投标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2)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关规定,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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