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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中小企业迎来政策春天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 欢  发布于:2012-02-15 13:31: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题(下)

    ■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题(上)

新政策实施后,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将获得更有力的政策扶持。

  2012年初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迅速引爆了政府采购市场。
  
  新政策改变了以往制度“重原则、轻执行”的特点,首次明确了招标文件中不能使用的条款,还规定了中小企业预留预算的具体比例。
  
  由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政策可操作性更强,大量IT中小企业将新政策的实施视为进军政采市场的重要机遇。
  
  为中小企业预留30%预算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目标。《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都强调要通过财政手段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领域的很多规章制度也都提出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结果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有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效果欠佳的现象,很多政府采购官员、供应商的共识是:政策功能出发点好,但原则性太强,缺少操作细则,无论怎样进行扶持都没有依据,很容易引起矛盾和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选择了等待具体扶持措施的出台。
  
  和以往的政策相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不仅强调了要扶持中小企业,还明确了具体怎样扶持中小企业。针对中小企业有产品却难得到市场信任的情况,《暂行办法》规定,预算编制部门应“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在评标环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针对采购环节可能出现的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招标要求,《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IT供应商普遍受益
  
  提到政府采购市场的IT供应商,人们总会想到联想、同方、惠普、IBM、思科这些著名的IT企业,认为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和IT供应商联系不大。事实上,随着《暂行办法》的实施,受益最大的恰恰就是IT供应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是我国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尺。根据该规定,工业企业的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目前,IT产品和汽车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采购规模最大的两类产品。按照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汽车的生产企业无一例外都是大型企业,大多数IT产品的生产商往往却是中小企业。在交换机路由器、软件、信息安全产品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产品领域,很多优秀供应商都属于中小企业的范围,甚至一些优秀设备生产厂商的员工总数还不到500人。
  
  事实上,很多IT企业的实际规模都远小于人们的想象。即便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知名企业,根据其2010年的年报,公司员工总数也仅为1802人。很多软件或网络安全产品的为主要产品的IT企业规模都在300人以下。据中网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平强介绍,该公司以网络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为主要产品,公司员工总数只有200人,其企业规模在同类企业中并不算小。
  
  中小规模的IT企业比例高,有利于IT中小企业分享预留的预算。汽车企业中没有中小企业则进一步放大了预算预留政策对IT中小企业的利好。由于《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是在总预算中为中小企业预留预算,汽车企业中缺少中小企业无形中扩大了IT中小企业可以获得的预留预算规模。


  
  企业普遍看好新政实施效果
  
  尽管《暂行办法》刚刚出台和实施,但已有不少IT中小企业为这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拍手叫好。
  
  在谈到新政策对IT企业的影响时,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行业销售负责人王洪海说:“以前经常有政策说要扶持中小企业,但效果并不明显,中小企业品牌知名度低、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无形之中也增加了企业开拓市场的难度。新政策给中小企业划出了预算,为中小规模的IT企业在市场层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政府市场经理许莉表示,政府行业是该公司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但由于政府用户往往信赖品牌知名度高的产品,即便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满足要求,也很难与先进入市场的大企业竞争。
  
  大多数IT中小企业负责人看好新政策的实施效果。他们普遍认为,针对扶持方式的具体规定可以有效帮助中小规模的IT企业开拓政府市场,使中小企业借助政采市场迅速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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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节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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