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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技术为核心的本国货物扶持体系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10-03-17 13:40: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相对于20世纪30年代所提出的本国货物概念,今天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本国货物’界定变得越来越复杂。”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表示。
  
  由于科学技术、交通运输等条件的限制,上个世纪30年代“本国货物”基本上是完全在本国生产或组装的,确定本国货物显得比较容易。而今天的货物或产品可能设计生产于甲国,零部件来源于乙国,生产或组装最后在丙国。因此,确定是“哪国”货物显得十分复杂,仅凭产地来定义本国货物也不够科学,自主技术和信息安全才是扶持本国货物时应该考虑的重点。
  
  判断本国货物考虑技术因素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注册成立了大量外资企业。根据产地原则,这些外资企业的最终产品应属本国。但这类企业使用的往往是外国的原材料、零配件、外国的品牌价值,虽然他们因为产地原则被认定成了本国货物,但是核心技术并不掌握在我国手中。
  
  从产品形态来看,核心技术在产品价值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一匹布的价值中,绝大部分是织布工人的社会劳动产生的,这匹布在哪国织出来的,就可以算是哪国的本国货物。
  
  但是一套软件,负责封装和生产它的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只有百分之一左右,而剩下的都凝结在代码当中,即使软件最终产品的产地是中国,也不是中国货物。
  
  1933年的美国就已经是一个科技强国,拥有诸如飞机、无线电等当时的高端技术,但是21世纪的中国是个制造大国,而不是技术强国。我们支持本国货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仅仅把国外的零件拿到中国组装显然不能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以生产地作为衡量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清华大学教授于安认为,界定本国货物的国内生产成本构成,应当将技术列为一个独立的和必要的构成成分,提高技术在国内生产成本结构上的份额,并且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或者专门技术及其持有人的国别给予不同的权重。
  
  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认为,本国货物产品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企业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同时,企业对知识产权使用、处置、二次开发不受境外他人的限制。
  
  安全因素决定扶持力度
  
  在1933年,买一块德国的布不会泄露美国的国家机密;在21世纪,采购一个外国技术的芯片却有可能让国家输掉一场战争。2009年的力拓案件中,经济间谍就是抓住几大钢铁集团信息系统的漏洞窃取情报,造成我国经济损失超过7000亿元,等于打输了一场大规模战争。
  
  我国的信息系统漏洞为何那么容易被抓住呢?道理很简单,我国的信息系统基本都建立在国外厂商的技术平台之上,尤其是存储和服务器领域广泛应用的都是外国企业的产品,等于将信息拱手交给他国。
  
  全国人大代表、浪潮集团董事长兼CEO孙丕恕表示,尽管一些国外企业在中国注册了独立法人,但是依然不能改变其母公司在美国的事实,尤其是其核心技术肯定还在母国。以微软和英特尔为例,他们的核心产品都是在美国本土研发的,母公司对中国公司及其产品拥有绝对控制权。在国家利益面前,这些企业一定会服从自己国家利益。
  
  东方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杨桦认为,鉴别一个产品是否为中国产品,不能仅仅关注它的产地,更重要的是生产它的公司的资本构成,以及设计者是否为中国人。
  
  核高基产品应享特权
  
  最符合本国货物定义的是“核高基”产品,比如自主芯片的计算机、自主研发的数据库、操作系统等。但按此标准,能够算本国货物的产品实在是凤毛麟角,在计算机领域恐怕只有中科梦兰公司的龙芯电脑能够基本符合本国货物的要求。
  
  对于这种产品,政府采购应该采取最有力的扶持措施--强制采购。因为我国的技术基础薄弱,符合“核高基”标准的产品性能很可能还弱于以国外技术为基础的产品。如果二者同台竞技,“核高基”产品即使获得加分等优惠政策扶持也很难赢得市场。因此只有政府用强制采购的手段,才能切实帮助“核高基”企业快速发展。这种强制采购的好处也显而易见,强制采购项目的资金能够给企业提供稳定的发展动力。此外,强制采购体现了国家支持“核高基”产品的国家意志,推动整个IT产业迅速转型,围绕“核高基”产品发展IT产业,营造积极可控的IT生态环境。
  
  不要惧怕别人说“核高基”产品是温室中的花朵,一株幼苗最初就应该受到温室的保护。政府采购有义务也有责任肩负起温室的责任,创造美好的IT产业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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