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过程岂能走过场
招投标原本就是一种充满竞争性的商业行为,由招标方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条件,投标者在规定范围内互相竞争,招标方根据他们的表现选出最为优秀且对自己最有利的一家,实现招标方利益最大化,这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在很多项目中,招标文件中会出现排他性条款,阻挡住大部分供应商,使之跌倒在起点。9月23日,三河市土地招标(29号地)的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10亿元的IT投资项目让大部分潜在竞标人与29号地无缘。
笔者看来,这种现象在招标过程中十分普遍,政府采购行业也时常出现。然而,排他性条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入门资格定得不合适,限制了部分供应商的进入;另一方面,技术参数、指标具有歧视性、排他性,限制不同厂商之间的竞争。
在10月19日贵报刊登的《燕郊房产项目和IT项目捆绑招标疑云》一文中,三河市土地招标案例,明明是一个商品房的投标项目,但是却将建设IT产业基地作为一个准入门槛,这就将90%以上的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只有一个厂商能够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这种排他性条款的初衷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对于行业并不了解,将一些投标商独有的信息载入招标文件,比如过去很多采购人将“奔腾”当做是CPU处理器的级别而非品牌写入招标文件;另一种就是原本招标方有倾向性,在招标之初就已经“心有所属”,所以故意用排他性指标限制其他投标人参与。
三河市的土地项目显然更加接近后者的范畴。因为招标文件中,“投资10亿以上建设IT产业基地”这个准入条件是其他厂商无法完成的,没有人会为争取2.5亿的土地而进行10亿元的投资,就算有厂商有这个意图,也不能在短期内获得董事会的通过(有这个能力的大企业几乎都是股份公司)。
在笔者看来,这种排他性的招标会带来两大危害,其一是影响政府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无法合理保护其他供应商的利益,会令投标商产生“招标只是走过场”、“一切暗箱操作”的误会;另一方面由于排他性条款,让大部分企业无法参与竞争,没有了竞争,政府难以获得最理想的价格。
为了避免标书中倾向性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主持招投标的机构应当努力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了解何种条件能够成为准入条件;其次,对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有一定了解,要知道什么指标对他们而言是无法完成的;最后,广大投标商也要加强维权意识,发现这种排他性的项目应该及时质疑和投诉,切不可置之不理,只有共同维护招投标秩序,市场才能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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