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授权 生存还是灭亡?(中)
厂商授权之“弊”
“厂商授权”最鲜明的特征是排他性。出于对维护经销商区域管理秩序的考虑,厂家的授权一般情况下都是惟一的,即针对某特定项目的惟一授权。在当前某些特定环境下,“厂商授权”成为中标要件,谁拿到了授权,谁就向最后的胜利更近了一步,而其他的竞争者只能怀着失败者的落寞黯然离场。
批判“厂商授权”者认为,几乎所有的厂商授权书获得者,其报价都是在竞标者中偏高的,这是业内近乎公开的秘密,也是“厂商授权”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廉政建设,遭受诟病的最大症结。然而,批判者们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如果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无论有没有厂商授权的要求都无足轻重。
如果竞争是充分的自由竞争,即使有厂商授权书的要求,也很可能只是对参与投标供应商的一种支持手段,即使厂商由于产品质量较好,品牌美誉度高而中标的可能性较大,会吸引一部分经销商来索求授权书,但一旦厂商待价而沽,这些人便很容易转投其他有实力的竞争对手麾下。但如果是一场不太充分的竞争,某位厂商的品牌有很大的优势的话,就有了广阔的盈利空间。
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正因为竞争的不充分,“厂商授权”才应运而生。当大家都知道取得了某品牌的厂商授权才有中标机会的时候,利益的争夺无可避免。在某种意义上,“厂商授权”正是用以平衡各方利益,止息纷争的产物,它的本意并非制造麻烦与对立,而恰好是去消除它们,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之中,这种排他性的授权所必然衍生的“控制价格、操纵中标结果”的情况也自然而然地被看成是“厂商授权”的原罪,成为一部分监管机构试图整顿的主要目标。可是,即使不要厂商授权书这种形式了,只要竞争仍然不是充分的,还有更多更隐蔽的其他方式可以起到“厂商授权”的作用,这样的努力将永无穷期。
谈到这里我们又要回到如何约束采购人的品牌倾向性问题。虽然《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采购人指定品牌限制竞争,但在实际业务中,一个熟悉行业的供应商往往很容易就能从招标文件中看出这是什么品牌,哪一款产品的描述。事实上,政府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一样,都存在着对品牌的认知度与好感度,并愿意相信名牌就是质量的保证,出于对质量的担心不愿意选择不知名的品牌,至于预算方面倒是“不差钱”,这就使竞争在一开始就是在某些大品牌之间展开的。至于最终倾向于谁,其实在采购需求公布的时候已经初露端倪了。
说到底,采购人追求产品质量是没有错的,资金雄厚的名牌产品在产品的选料、组装工艺、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投入自然是中小品牌难以比拟的,好的产品虽然价格贵一点,但是质量稳定可靠,能够有效保证办公效率和质量,长期来看肯定是物有所值的。但是,政府采购所要求的质量标杆是什么?没有。
没有标准加上“不差钱”,很容易就引起攀比之风,那些外表朴实,功能简单的产品自然难入法眼,重视政府市场的厂商大多成立了“政府行业”部门,专门研究政府消费者的喜好来进行产品开发,能够满足采购人喜好的产品自然就容易获得青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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