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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用 尽量少用——厂商授权的优与劣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6-16 09:43: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保留厂商授权的优与劣 

   
  
  (1)通过授权的方式,使代理商与生产厂家成为实质上的合同一方。虽然形式上采购人是与代理商签订合同,但实际上生产厂家也受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约束,要承担为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责任。
  
  (2)通过生产厂家授权的方式,可以使生产厂家了解到产品最终用户的实际需求,保证授权代理商提供的产品是由该生产厂家生产。
  
  (3)通过生产厂家的授权方式,可以实现产品的销售由授权的代理商完成,而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直接由生产厂家承担。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生产厂家授权,其实质是要求以生产厂家的信誉对其授权的代理商的经营情况进行担保,从而提高代理商的可信度。
  
  
  
  (1)政府采购价格虚高。生产厂家通过授权方式,控制市场销售渠道和价格,造成政府采购并没获得真正优惠的价格,尤其在指定品牌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产品,以及采购文件有一定的倾向性时,生产厂家授权更是演变成了维护代理商利益的高效“法宝”。
  
  (2)变相垄断采购市场。与生产厂家授权结合最紧密的是生产厂家销售中的报备制度,即生产厂家会把授权授予最先将确切的采购信息提供给该生产厂家的代理商或其他供应商,不允许其他代理商参与该采购项目,或安排其他代理商在采购过程中作陪衬,维护该代理商的利益。
  
  (3)容易引发腐败行为。生产厂家授权给哪个代理商,除了生产厂家的报备制外,主要还有两种情形:一是采购人与生产厂家有意向性采购意见后,采购人代表直接要求生产厂家授权给其指定的供应商;二是生产厂家销售代表知道采购信息后,直接授权给其指定的供应商。无论发生哪种情形,都可能造成采购人代表或生产厂家的销售代表发生腐败行为。
  
  取消厂商授权的利与弊
  
  利
  
  (1)有利于市场充分竞争,采购价格更优惠。没有生产厂家授权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商更多,市场竞争更充分,代理商可以自行选择想参加的采购项目,根据自身的价格体系、经营实力和市场判断来制定相应的投标策略,而不必考虑生产厂家的约束,并对自己做出的决定完全负责,政府采购价格会更有竞争力。
  
  (2)提供代理商平等机会,降低代理商成本。取消生产厂家授权,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通过采购公告的方式,可以使每个代理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均等,避免代理商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给个别代理商带来特别利益,同时降低生产厂家对采购项目的控制,鼓励代理商之间公平竞争,才能有效减少个别代理商支付额外的展业成本,发挥代理商各自的优势,防范腐败行为发生。
  
  (3)借助代理商综合平台,提供更优质服务。由于地理位置、人员状况、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原因,有些项目的代理商自身可能拥有比生产厂家更独立、更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没有生产厂家授权的限制,代理商可能提供比厂家更优质的售后服务。
  
  弊
  
  (1)生产厂家可能不供货。由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代理商必须生产厂家授权,某代理商在没有经过生产厂家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投标,经综合评审,获得了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之后,生产厂家以该代理商未经授权为由,拒绝接受该代理商订货,最终造成该代理商只能放弃中标结果,被招标采购单位没收投标保证金。而生产厂家由于没有授权,招标采购单位也无法对生产厂家的行为做出合适的评价。
  
  (2)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由于没有生产厂家的授权,生产厂家对代理商销售产品的最终去向可能并不了解,代理商在提供产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尤其是IT和电子产品,经常出现以次充好、以旧换新的现象,用销售过的返修、退货产品或已淘汰、虚假伪劣产品冒充全新产品,提供的进口设备可能是走私、逃税或在国内得不到服务保障的产品。一旦出现类似情形,生产厂家不会承担任何责任,最多尽一点协助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3)履约能力得不到保障。许多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依靠完善的售后服务,才能在设计寿命周期内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代理商虽然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但对一些技术复杂的项目或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缺乏足够的支持能力。
  
  (4)个别项目必须要授权。对有些项目而言,生产厂家无法直接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必须通过代理商进行销售,如非中国大陆注册的公司,或虽然在中国大陆注册,但经营范围不具备销售的资格;有的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具有进出口代理资格的外贸公司,才能在中国大陆销售。这些情形就必须要求生产厂家给代理商授权,否则无法保证采购标的物的可获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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