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文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2-18 11:26:14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商务部起草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7日向社会开征求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管理。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的备案机关。县级政府未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应向上一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废弃电器电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应建立回收、交付交接记录可追溯制度。交接记录应当列明回收产品的来源、类别、品牌、型号、数量、回收价格、交接双方、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管理办法》鼓励废弃电器电子回收主体采取上门回收、定点回收等办法,通过电话预约、网络登记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鼓励废弃电器电子回收主体联合商业网点实行以旧换新、押金制、商品兑换等回收方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运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脱落、流失或遗撒。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跨行政区域转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
储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在储存过程中,不应将电器电子废弃物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位于室外的储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以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交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处理。
另外,回收主体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回收网点、储存场地、运输车辆的变更情况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交付情况向备案机关书面报告。
此次意见征集截止至2013年1月16日。
日前相关专家表示,今后几年每年至少有1500万台家电和上千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到2020年电子产品每年报废数量将达1.37亿台。我国已进入电器电子产品及汽车报废高峰期,废弃产品呈逐年增长态势。据了解,为了更好的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行业的发展,去年10月,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其中提出,到2015年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70%,以及扶持大企业发展和设立专项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今年7月1日起,我国还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推进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产业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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