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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未获通过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4-25 10:59: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4月19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该条例初审时就备受关注并引发争议的“亮点条款”--“缺陷产品召回制”最终被删除。
  
  上海地方立法有意率先探索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在条例草案初审中做出明确规定。但有委员认为,目前国家对食品、药品等四种产品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在这四类产品之外增设责令召回制度,其可行性与操作性有待慎重考虑。
  
  上海市法制委员会认为,责令召回制度总体上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但考虑到在全国统一市场环境中由地方开展缺陷产品责令召回,其社会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相关责令召回的产品种类和具体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为慎重起见,本条例中暂不对责令召回制度作出规定,待相关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经验、有关程序比较成熟后,再作规范;同时,对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程序可再予进一步完善。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将于201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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