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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则仍有商榷余地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7-06 11:44: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税款流失26.66亿元。”审计署27日发布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一语道出了当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仍有商榷和改进余地。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4月14日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论高新区内外),其企业所得税可在三年内从25%减为15%。

  相对于原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例,《办法》对申报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占比、研发人员和研发费用占销售额比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逐年增多,其中有相当部分企业并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之实,人为造假严重。

  税收优惠政策是部分企业造假的主要动力。有消息称,在《办法》实施的3年间,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机构骤增。其中,北京的代办机构与个人达到两三百家,为全国之最。这些高新企业认定中介,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所,种类繁多,它们不仅为申报高新企业跑程序,更能为企业创造申报“高新”所需的“条件 ”。

  在《办法》实施第一年,审计署操刀,国税、地税及科技部门配合,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116家高新技术企业抽查发现,有85户不符合条件,不合格率高达73%,其享受的税收优惠达到36.31亿元。

  今年审计署例行抽查,虽然不具备资格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违规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与上次审计相比有明显下降,但仍有9个省市的认定管理机构将17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问题包括:不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申报的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收入没有相关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合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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