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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最高价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10-01-19 10:06: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协议供货价格往往占评标总分的半数甚至更高,因此价格因素也最容易被关注。但每当人们质疑IT产品协议供货的中标价高时,往往就会听到这样的声音:中标价是最高限价,并不是成交价。事实上,由于采购人对协议供货的认知存在误区,又存在部分协议供货商误导采购人的情况,大部分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都将最高限价作为了实际成交价。
  
  作为以公开招标为基础的特殊采购形式,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竞争应该在招标、评标环节,一旦产生招标结果,供应商其实就不存在直接竞争,而是应该等待采购人比较产品和价格并做出采购选择。在采购人选择产品的采购环节中,应该按照协议供货招标结果进行采购。
  
  让竞争停留在采购环节之前终究是理想情况。实际操作中,人们为了强化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往往会通过二次竞价等方式让入围协议供货的产品进行再次竞争,以压缩所谓的“价格水分”。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恰恰就是,在采购环节中供应商不肯主动降低价格。
  
  这就引发了一个矛盾,如果“最高限价”就是最高价,没有降价的空间,大众质疑IT产品协议供货价格虚高就不是“空穴来风”。如果“最高限价”名副其实,供应商又为何不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报一个与产品质量匹配的合理价格,而是宁可受到价格质疑也要报出高价?既然最高限价不是成交价,这一价格又怎能作为采购人选择产品的参考依据?如果供应商真的会在成交时主动降低价格,为什么不在一开始就报出一个合理的价格,方便采购人选择,又何必让集采机构像“挤牙膏”一样绞尽脑汁去挤“价格水分”?
  
  当记者把上述问题抛给供应商时,不少供应商反驳说,最高限价和成交价之间的差距往往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而是随着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协议供货招标文件中大多会有类似“生产企业降低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时,中标人应同时向采购中心申请调整报价”的要求,如果最高限价的降价幅度是由市场价格波动决定的,显然就是供应商瞒报了产品降价的事实,这不仅不是追逐合理利益,而是企业不诚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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