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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做法值得借鉴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10-01-12 09:36: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国家目录》出台之后,一些美国企业高层指出,中国没有什么自己的IT及能源新技术,此次出台的新制度不仅会影响外资企业的在华业务,而且不利于中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但是只要我们查阅一下美国政府采购的历史就会发现,美国IT以及新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采购的偏袒。
  
  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美国产品购买法》,其立法宗旨是:“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人和美国投资资本。”该法规定联邦各政府机构除在境外使用、价格过高、对国产品优惠不符合公共利益以及国产品数量不够或者质量不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本国产品,工程和服务必须由国内供应商提供。同时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只要本国供应商的报价不超过外国供应商报价的6%,则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联邦采购条例》中就美国产品进一步做出了界定。美国预算补充法案等法律都规定了执行《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义务。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航天航空技术、计算机、半导体的建立和发展基本都是靠政府采购给予的第一推动力。1998年美国政府的采购合同总额中,来自高科技企业的产品价值占35%。美国通过政府采购扶持了IBM、惠普、德州仪器公司等一批国际IT业巨头。
  
  又比如,现在世界第一的数据库企业甲骨文,当年也是靠给美国五角大楼做项目获得启动资金的。在克林顿政府的“全面经济计划’中,为扶植创新产品的初期市场,仅就计算机相关新产品的政府购买支出就达90亿美元,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当时采购的高技术产品性能并不完善,出过很多问题,但是美国政府没有嫌弃,因为其有更长远的打算。
  
  自主创新产品刚刚诞生时性能一定是不完善的,市场对其的信任度是很低的,公众没有理由和风险承受力去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采购的示范效应可能大大高于政府采购政策与资金本身所发生的直接作用,因为政府购买在一定程度起到了引导作用。在市场上看到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成功应用就会信任它,企业自然就发展起来了。
  
  在这方面中国和美国比显得反而太大方了。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均曾公开表示,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生产的商品算作“国内产品”。目前,中国的外资企业达60多万家,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及高科技产业。外资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占据着压倒性的研发制造优势,而在政府采购中不仅没能实现偏袒自家人反而是经常歧视自己人。去年“两会”上,在广州市番禺区代表组讨论会上,来自民营企业的代表王锐祥曾经哭诉,自己企业自行研发的锐丰系列音响顺利通过奥运招标,成为“鸟巢”的指定音响,但却在参加亚运场馆招标时遭遇“滑铁卢”,因为不是原装进口,他们甚至连亚运场馆招标的标书都买不到,这种“进口优先制度”是扼杀自主创新能力的毒药。
  
  简言之,向美国学习,扶持国货,是走向信息强国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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