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执行有难度 目录加分是手段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之后,具体如何扶持,还要由各地采购机构去落实完成。《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听取了他们的一些看法。
坚决执行 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表示,湖北省的集采目录中尽管有“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这一项,但由于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缺失,所以很难将此项政策功能落实到位,而湖北省本省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又容易有地方保护嫌疑。如今,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工作是由科学技术部牵头的,就避免了这个问题。《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出台后,湖北省政府采购未来会努力将此落到实处。
关于如何在采购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魏承玉倾向于使用强制力,即自主创新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就必须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湖北省在2008年年底进行的计算机协议供货中就采取了强制手段,要求所投的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必须采购自主品牌产品,在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摄影摄像机、办公家具等采购项目中,自主品牌产品都可以加5分,未来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也会如此执行。
江苏省是最早出台本省自主创新目录的省份之一。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认为,如果国家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出台,江苏省将会将国家级的目录和本省的目录同时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以国家级目录为主。
此外,首购和订购也是支持自主创新产品较为有效的方法。自主创新产品刚刚诞生的时候相对弱势,普通用户使用会存在商业风险,这时候国家应该替广大用户担风险,率先在政府项目中使用自主创新产品,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帮助企业尽快解决问题,完善产品架构。
“江苏省对于龙芯产品就是这样操作的,并没有单纯地依赖加分手段支持,而是制定了一个单独的采购计划采购龙芯计算机,给这种高端的自主创新产品一个绿色通道。”吴小明表示。但美中不足的是,龙芯目前还不能运行Windows系统,而政府的很多公务软件都是在微软平台开发的,因此难以在政府办公中应用。另外,吴小明建议,自主创新的IT企业在研发产品的同时也要关注IT“生态环境”的建设。
加分是重要扶持手段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费嗣梁表示,上海市在今年9月份刚刚出台了《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但是一旦国家级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出台,上海市会不遗余力地执行国家级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此外,上海市认证自主创新产品的标准和国家将出台的标准是完全一致的,能够进入上海目录的产品,进国家目录也没有问题。上海市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办法是加分,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可以在价格和技术分中分别获得8%的加分。
无独有偶,南京市也是如此。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王九洲表示,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措施,南京市在2009年年初出台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规定,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对其投标价格分别给予10%的价格扣除;对江苏省、南京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8%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8%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8%的加分;对江苏省、南京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6%的加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时,对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当次一般产品最低报价的10%的价格扣除;对江苏省、南京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当次一般产品最低报价的8%的价格扣除。
但是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是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常见的IT设备只有江苏中科梦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芯mini-PC计算机和江苏中科龙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逸珑8.9英寸便携式笔记本,因为计算机类产品的核心技术在CPU上,市面上其他的计算机品牌使用的CPU都是基于英特尔或者AMD研发的,无核心技术不能算自主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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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执行是难点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黄卫表示,湖南省财政厅近期会与科学技术厅商讨一同制定本省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黄卫认为扶持自主创新的最大困难不在于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而在于扶持措施的执行。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会把这个目录贯彻下去将成为之后落实的重点。由于长期以来对于国外品牌的迷信,很多采购人对自主创新产品还缺乏信心,会找各种理由拒绝,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按照现在的规定只是“优先”而非“必须”,缺乏一定的强制力。
对此,王九洲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表示,2004年国家曾经出台了第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但是最初推行并不令人满意,因为缺乏强制力。直到2007年出台了政策,规定部分门类(比如计算机、显示器)产品必须采购节能清单内产品,节能采购才全面铺开。自主创新能否借鉴这个经验,规定部分类别的产品应强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否则财政部门可以不予拨付资金。
但是,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教授赵勇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政府采购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遵照《政府采购法》来执行。《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强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可能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很多,不应该把任何一个目标夸大、绝对化。而采用量化的方法,如加分或者采用价格优惠是个可行的办法。
观察与思考:
标准还是越少越好
记者第一次知道和“政府自主创新采购”有关的话题是在2005年,那一年的年初,“政府采购京津事件”上了各大IT媒体的头条。因为在2004年年底的政府正版化采购中,北京、天津两地的采购订单都被微软拿去,令北京软件业十分失望,当时政府采购支持国产软件的概念第一次被提出。
时间一晃就到了2007年,自主创新的概念又被提出。当年四月,财政部下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等三个文件,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行业的地位。
而到2008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说法--本国产品。办法规定凡是在关境内生产的产品就都算本国产品,可以参加政府采购,否则就需要审批。
短短四年间,从《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已经衍生出三个概念,两套标准,标准和原则过多反而制造了更多的漏洞,使扶持创新的政策更加难以落实。比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由于它只限制了直接从关外进口的产品,而在当前的经济情况下以这种直接采购的模式较为普遍,实际上给大部分进口产品打开了绿色通道,只要在中国进行一个简单的组装流程就能以“本国产品”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
未来应尽可能地统一《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衍生出的种种概念,以统一的标准和方式实现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功能。(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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