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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遇版权雷区 300亿元市场面临抢食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8-21 09:32:12  来源:北京商报

  在国内市场正销售火爆的互联网电视,近日因版权问题成为焦点。先有广电总局发通知整治互联网电视市场,后又传来消息,互联网电视市场主力TCL因版权纠纷成为被告,这是我国首例电视制造企业因涉嫌影视侵权而被告的案件,这似乎印证了一个观点:任何沾上互联网视频的企业,都可能进入侵权“雷区”。专家普遍认为,互联网电视市场巨大,但如果无法逾越版权问题,它的发展将会“触礁”,这块可口的“冰激凌蛋糕”也会很快融化。

  互联网电视遭遇版权烦恼

  广电总局上周末发布的一纸文件把国内彩电企业的老总们急得团团转,这个名称很长的文件即《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近期一些企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广电总局要求,厂家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才可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

  而就在通知公布后三天,即8月17日,TCL因互联网电视陷入版权漩涡。影视数字发行商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正式对TCL提起诉讼,称TCL生产销售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利用互联网作为传输途径,大量向用户传送未经版权人授权的盗版影视节目,存在使影视盗版在更大用户群内蔓延升级的严重后果。

  优朋普乐同时将研制开发网络电视软件PPS的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国美电器分别列为第二和第三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

  这宗案件是我国首宗电视机生产制造企业因涉及影视侵权而被诉上法庭的案件,如果解决不好,很可能重蹈学习机生产厂家的覆辙。学习机厂商曾大量使用出版社产品忽略版权问题导致承担巨额赔偿。此外,这起案件似乎印证了一个观点:任何沾上互联网影视播放业务的企业,都可能无法逾越侵权这一“雷区”。此前迅雷、暴风影音等下载及播放服务商在进入互联网视频播放后随即便成为侵权被告。

  明年300亿元市场面临“抢食”

  事实上,国内生产互联网电视的并非TCL一家,国内品牌创维、海信、长虹等自今年3月起,纷纷推出带有上网模块的平板电视,而外资品牌如三星、LG等也进入了这块市场。

  工信部旗下奥维咨询副总经理文建平对记者分析:“今年以来,互联网电视在国内得到迅速发展。从目前来看,像TCL、创维等企业的互联网电视销量已占其总销量的30%左右。从整个市场来看,互联网电视的销量占整体平板电视销量的15%-20%。”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今年我国平板电视的销量大约为2100万台,若按照15%-20%的比例计算,今年国内互联网电视的销量将达到300万-400万台。“按照每台互联网电视5000元计算,今年互联网电视的规模将达200亿元。”文建平预计。同时他预计明年互联网电视的增速将超过50%,这意味着互联网电视明年的市场规模将超过300亿元。

  在TCL互联网电视成为纠纷主角后不久,腾讯科技对互联网电视的一项调查显示,61%的用户希望电视能接入互联网,74.69%的网民更愿意使用电视看网络视频,86%的网民则期望通过电视视频聊天。预计到2011年,将有1亿的电视用户可以在电视上观看互联网视频。互联网电视市场前景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

 


  利益方都想分蛋糕

  在家电市场观察员刘步尘看来,互联网电视近期成为话题焦点,TCL成为被告,暴露出这个新产业有其改进之处,更凸显了这个产业市场巨大,必定引来各方对利益的角逐。

  卓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克枫介绍说,互联网电视市场的利益各方包括版权方和被许可方,版权方中则包含了原始权利人与继受权利人,电视企业在版权使用关系上处于被许可方的地位。在TCL案件中,TCL是被许可方,而优朋普乐则是继受权利人。

  姚克枫认为,电视厂商在未获得版权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提供播放或下载影视剧,该行为实为传播盗版的行为,应被定性为侵权。

  版权方在遭受了盗版侵权后,通过诉讼或投诉等方式的维权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电视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提供影视剧,必然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版权方通过维权制止侵权是合法、也是应该提倡的。如果电视企业想要提供影视剧的播放,无论通过电视台、互联网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传播,都必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支付报酬,否则就是盗版。

  除了版权方和被许可方等利益方外,姚克枫认为,对互联网电视市场实施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工信部、版权局、广电总局等部门也成为这个市场利益“角逐”的关键。

  “厂商如果想进行产品创新、跨界发展互联网电视,其对版权内容获取的合法性将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环节。而如何做到各方‘利益均沾’是互联网电视能否继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刘步尘强调。

  彩电厂商“喊冤”

  其实,这次官司不但让TCL头疼,也让国内其他互联网电视制造企业头疼。

  国内一家彩电企业就抱怨,彩电企业也是受害者。彩电企业在版权方面非常谨慎,作为非视频提供商,此前他们也跟版权合作方签署过协议。同时,彩电企业纷纷感觉冤枉的是,彩电只不过是一个接收装置,为什么用笔记本电脑上网看盗版电影,电脑厂商没有责任,反过来,用互联网电视提供下载影视剧,彩电厂商就应该承担责任?

  针对这种疑惑,姚克枫解释:“通过电脑看网络视频或看盗版光盘,电脑制造商并没有参与其中,即电脑制造商没有传播盗版的行为,如果电脑制造商直接向终端客户提供盗版网络视频或者盗版光盘,电脑制造商同样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确定是电脑制造商提供的盗版,版权部门可以管理,并非无人监管。而互联网电视提供下载影视剧与此不同,如果影视剧的提供者就是互联网电视的制造者,那电视制造者成为被告是必然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姚克枫认为,如果电视企业提供下载或播放是通过网络传播的形式,将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约束,广电总局有权依照规定要求该类企业申办许可证,如果未取得许可证则不能运用网络的形式予以传播视频内容。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执委李德成律师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曾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判断电视机企业是否侵权需要综合分析多方面的因素,不能简单说电视机有下载电影作品的功能就构成了侵权。他认为,任何一项技术,如果具有侵权的实质性功能的话,都不能说这个功能就应该被禁止,因为它还可以用来干其他的一些好事,不能给新技术的实施增加过多的责任。

  专家担心被“一棍子打死”

  令刘步尘等专家感到担心的是,这次官司以及广电总局的通知会影响到互联网电视在国内的发展,从而影响国内企业在这个新技术领域的主导地位。

  前几年,由于缺乏核心技术,我国彩电企业在平板电视发展过程中,市场份额逐渐被外资“蚕食”,国内品牌一度失去“半壁江山”。不过,在去年年底特别是今年年初国内主流品牌推出互联网电视后,外资的优势逐渐被打破,国内品牌成为销售主流。

  比起打官司,更让厂商头疼的其实是早些时候广电总局发布的那则有关规范互联网电视的通知。因为早在2005年,盛大就基于互联网电视理念推出了“盛大盒子”,通过“盛大盒子”,用户可以在电视上点播、下载互联网内容。但“盛大盒子”次年即被广电总局叫停,光荣地成为“烈士”。当时,广电总局称,凡是未获得许可证而把互联网内容搬上电视机的行为,均在被叫停之列。

  在互联网电视市场萌芽之时,任何的行业动向及政策法规都将决定着行业和企业的去留。

  令彩电企业老总大感紧张的广电总局通知明确规定,厂家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才可以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但是,要取得许可证谈何容易?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而目前相当部分的互联网电视或机顶盒生产企业都不符合这一性质,大量的网络内容提供商更非国有控股。据悉,截至目前,获得互联网电视牌照的只有上海文广、央视、南广传媒、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数家机构,新浪、迅雷等网站被排除在互联网电视的合作方之外。

  不过,与“盛大盒子”命运可能不同的是,尽管被广电总局发通知警告,但电视厂商们还有工信部可以“依靠”。记者通过有关渠道了解到,通知一出,企业老总们纷纷火速前往工信部“求救”。

  据悉,工信部近期已与各厂商就通知涉及的问题进行商谈,而工信部此前已与广电总局进行了非正式沟通,广电总局认为互联网电视可能将对传统电视台的收视率和收入造成冲击,且网络下载的内容参差不齐,又涉及到版权问题,因此主张从严监管

  昨日,工信部旗下的中国视像行业协会秘书长白为民向记者透露,工信部近期正召集彩电生产企业集中听取意见,三网融合是大势所趋,广电总局在通知中也明确提出这一点。所以希望广电总局能从宽规范,适当引导这个产业的健康发展。最终裁决有可能要交由更高决策层来定夺。白为民透露,下周有可能会出结果。

 


 

  企业如何越过“雷区”

  拥有丰富知识产权纠纷经验的姚克枫认为,互联网电视是一个新的行业,TCL版权纠纷肯定不会是惟一一起有关互联网电视的版权纠纷。

  姚克枫提醒,生产互联网电视的企业可能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因为在众多视频网站中,目前与电视机厂商合作的包括迅雷、PPS等,这些网站最大的特点正是本身所面临的版权法律风险极高,经常成为出品机构和其代理发行公司的诉讼对象,一旦面临法律诉讼,电视机厂商就成为殃及对象。

  “电视企业应当高度树立版权意识,清楚细分版权分类,不要以为拿到放映的权利就可以在任何媒介上通过任何形式予以播放,这是错误的思维方式,版权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种类的版权形式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姚克枫强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版权细化分出的一个单独的权利,对于版权形式的多样性,电视企业应当提高注意义务,不要盲目跟风,应当在新的商业模式出现以前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否则未经网络版权权利人同意而传播视频,就是传播盗版的侵权行为。”

  姚克枫还提醒,电视企业有义务也必须交版权费,否则版权人花巨资制作的影视剧,被电视企业无条件给予播放,必然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减少了版权人的经济收入,如盗播行为不需交版权费,必然严重打击版权人的积极性,影响制作优良的影视剧,最终损害的也将是社会的利益。

  TCL集团品牌管理中心总经理梁启春坦言:“网络化是彩电产业的方向,TCL还会大力发展。但是这个市场确实需要规范,我们也会配合相关的部委进行一些细节的出台工作。”

  据悉,在未来的版权保护方面,TCL已与华纳等众多国内外影视公司商讨版权保护措施。并已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在开发内容数字版权加密和保护技术。

  “从目前发展来看,互联网电视是未来彩电的发展趋势,互联网电视也是国内彩电产业在市场形成话语权的有利因素。相关政府要做的是适当引导其发展,而不是阻止其发展。”刘步尘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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