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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消化吸收”也是自主创新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09-07-21 09:19: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人们谈到买来专利进行创新的产品时,大多会关注企业买来专利后的再创新过程,盯着企业是否对专利进行加工、改造显著提升了产品性能。但也有不少人认为,自主创新产品不一定要企业购买专利后进行再创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新可分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三大类,其中后两类创新会涉及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在很多人眼里,如果在专利转让后没有再创新,用买来的专利生产产品不算购买专利企业“自主”创新。
  
  然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却并非如人们所想的那样,要在生产企业购买专利后必须进行再创新。即便是在《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中也未对受让知识产权后是否进行再创新做出要求。因此有理由相信,即便是企业买来技术专利不经创新直接用于生产,仍可算是自主创新产品。
  
  这一观点得到了众多企业代表和政府采购官员的支持。
  
  由于政府扶持自主创新的目的是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在不少企业看来,自主创新的核心界定方式还在于专利所有权的归属,对技术进行引进并消化吸收后不管是否再创新,都应视作自主创新。
  
  浪潮集团高级副总裁袁谊生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IT企业的主要工作是把新技术转变为新产品。在这个基础上,无论企业是否以买来的专利为基础进行了再创新,企业购买专利所有权和企业自己主导研发获得专利所有权相比并没有区别。只要企业拥有先进技术的专利所有权,并将其转化为产品,就应算是自主创新产品。”
  
  北京航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刘旭升认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是产品的创新而不是过程的创新。即使企业购买专利后并未进行再创新,只要企业拥有专利所有权,产品本身实现了创新,就应当属于自主创新产品。
  
  浪潮公司销售总监王成江也认为自主创新的关键是拥有专利所有权,与企业购买专利所有权后是否参与进一步创新无关。但王成江同时表示,IT企业往往很难买到先进技术专利的所有权,因此企业自己主导研发往往才是自主创新的可行选择。
  
  不仅企业认为买来专利所有权就应视为自主创新,不少政府采购官员也对此表示赞同。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扶持自主创新不仅是扶持企业创新,更重要的是针对具有创新意义的产品进行扶持。无论主导专利研发的企业是谁,拥有专利所有权的企业是否经过再创新,只要专利本身具有创新性,并且专利转化为有创新意义的产品,产品就应视作自主创新产品。”
  
  也有政府采购专家认为创新技术的产业化转变就是自主创新。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认为,企业购买专利所有权只是得到了技术,将技术市场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对技术进行改良。技术产业化本身就是产品自主创新的过程。
  
  这一观点与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的研究报告不谋而合。报告称,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采购政策纳入国家创新体系是“为创新产品创造出市场需求,减少科技计划成果产业化风险,鼓励现有科技计划成果加快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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