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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联动严把价格管控关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09-07-14 10:20: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价格管控问题一直是政府采购中的“老大难”问题。由于特殊机型、服务标准等问题,不仅政府采购产品投标价格无法评判,就连评标该给价格多少分都难有定论。这些难题不仅与相关制度缺失有关,更与政府采购价格管控中各方当事人缺乏联动的现状不无关系。
  
  由于价格同时涉及采购人和厂商利益,因此,需要三方当事人联动才能真正把价格因素管好、用好。
  
  因采购人需求而变
  
  在政府采购价格管控中,采购人作为买方对产品性能拥有选择权,同时采购人有支付采购费用的义务。因此,充分考虑采购人实际情况确定招投标价格管控方式不失为解决“分值难定”、“价格难评”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很多厂商看来,同质化、标准化产品应提高价格权重,但这也仅仅是从供应商角度得出的结论。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对价格的看法却千差万别。尽管确实有些采购人为了节约资金提高价格权重,但正是由于采购人“不差钱”,才会有采购人提高技术、服务权重,而选择让价格权重靠近政策下限的现状。
  
  采购人“不差钱”本身不一定是坏事,在采购高端产品时,采购人“不差钱”更有其必要性。如果不考虑采购人对价格的实际看法就根据经验制定价格分值和评标方法,其结果很难令各方满意。但从各地实际操作来看,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部分往往很少修改,通常是采购某一类产品就套用评标模板,价格分权重和价格分评标办法一成不变。这种“无差别”价格管控方法显然难以适应“有差别”的采购人。
  
  机械工业信息中心副总工程师张海军认为,采购人能承受的价格应该成为价格管控体系中的重要参考,“采购人的有些项目价格承受能力强,采购产品要求高,价格分权重可适当降低,提高价格弹性,适当降低价格对招投标结果的影响。”
  
  因产品类型而异
  
  由于不同厂商和产品不同,其投标价格往往差异巨大,性能和价格对产品适用性的影响也比较大。比如,采购计算机产品和数据库软件时的价格管控方法就应有所不同。如果采购人采购计算机,那么采购联想还是方正恐怕对产品适用性的影响并不大,价格因素在评标中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毕竟,政府采购是在性能适用的基础上追求财政节支。但如果换作采购数据库软件,恐怕价格分权重就要适当降低,毕竟数据库的性能对信息化建设至关重要,更何况采购人对产品价格的要求远不如对性能的要求那么迫切。
  
  价格管控要因产品类型不同而改变,根本原因就是在进行价格管控时考虑厂商的技术和产品同质化问题。
  
  性能及价格是政府采购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分别代表了供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当满足需求的厂商产品出现同质化时,采购人需要考虑的就应当是价格因素。在产品性能差异较大时,性能是采购人考虑的第一因素,也是价格发生作用的基础。当这一要素难以满足条件时,政府采购中的价格权重应当适当降低。
  
  采购代理机构严把关
  
  作为政府采购的操作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是真正把关落实价格管控的“掌门人”。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不仅应充分考虑采购人、厂商、产品的特性,还应在制定分值和评标规则中细化和完善评标规则。
  
  采购代理机构参与价格管控主要体现在评标及后续监督环节。在评标环节中,规则不细化往往会导致评标结果欠公平:本来价格差距不大,但价格分却有不小的差距。此外,以最高价(或最低价)为基础价进行公式计算的评标结果则容易陪标等行为影响,最终导致价格分在评标中失去应有意义,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据了解,河北省财政厅于2005年就出台《河北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对评标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广东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也于今年4月启动了政府采购招标、评标规则细化和完善工作。河北省外债管理中心副主任韩孟玉认为,评标标准是政府采购落实的保障,也是专家评标的依据,评标标准不断细化、完善,评标结果就越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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