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借口不交费将遭追缴 音像著作权协会回应质疑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郭珊 发布于:2008-11-13 14:29:34 来源:南方日报
昨日本报在广州新闻版刊登的“广州40家卡拉OK场所质疑版权收费新方案”的报道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当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广州联络站有关人士,专门向本报记者发函,就K厅经营者质疑的收费主体、标准等问题作了详细解答。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声称,对于“借种种借口不缴费”的卡拉OK场所经营者,协会将代表权利人通过多种法律途径依法追缴,追缴标准以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为准,上限为12元/包房/天。
追讨费用有根有据
前日,广州众多KTV经营业者发表声明,对卡拉OK收费新方案仍持怀疑态度,特别是针对“音集协于今年5月底才成立,却要向经营者收取2007年到2008年的费用,是否合理”这一问题,业界内外议论纷纷。
昨日,音集协回应称,协会2005年即获得了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从即年起有权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08年5月获得的是社团法人身份,可以独立作为收费主体和诉讼主体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
音集协表示,著作权人委托音集协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收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这与音集协从何时正式成立是没有法律关系的。集体管理组织受权利人委托在法律上是有“溯及力”的,也就是依法遵规追索收费的权利。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无论卡拉OK经营者何时交纳版权使用费,使用费的计算时间均从2007年1月1日开始。
明年收费差距不大
对于此次新出台的卡拉OK收费方案,部分广州KTV经营者表示,即便是4元/天/包房的“团购”价格,低于官方公布的10元/天/包房的一半,但依然过高,让企业难以负担。而音集协昨日表示,就收取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事宜,此前已与各地娱乐行业协会和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沟通和协商。
音集协在回复中还声称,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版权费收取标准为12元/天/包房。如采取计次方式,广州地区每点播终端每天交纳的版权费最高额为11.8元,仍在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标准上限(12元/天/包房)之下。
至于明年的收费标准,音集协称,今年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全国抽样计次数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的,2009年的标准要根据当年“全国卡拉OK内容服务管理系统”的抽样计次数据另行制订,但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有望开展增值服务
收取版权费会否真的让经营者“不堪重负”?音集协对此予以否定。此外,代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首家服务机构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也曾表示,为了减轻卡拉OK场所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天合文化集团将依托“全国卡拉OK内容服务管理系统”开展增值服务,将网络游戏、广告、影视、彩铃下载等多方面的服务纳入系统之内,让卡拉OK经营场所参与其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
天合公司表示,根据测算,如果依托卡拉OK经营场所的增值业务顺利开展,全国卡拉OK经营场所有望通过联网,建立一个“全国虚拟院线”,在两到三年以后,卡拉OK经营场所参与分享的经济回报就能基本抵消卡拉OK版权费用的支出,甚至还有一定盈余。
至于广州KTV经营者担心的另一个问题,即“未将权利授权给音集协的权利人要求收取版权费怎么办?”音集协表示会参与解决版权纠纷,可向该作品作者依法转付版权使用费;如果发生诉讼,音集协会积极协调,帮助卡拉OK经营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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