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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征税引争议 近7成网民持否定态度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赵正  发布于:2008-11-10 15:03:21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最近一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拟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消息,在互联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据网上调查显示,67.67%的网民对“征税新政”持否定态度,而对于20%的税率标准,83.06%的网民坦言“太高了”。
  
  北京世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伯松认为,税务机构对个人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是合法的,毕竟在网上进行交易,属于发生了产权交割,从这个意义上讲收税是应当的。但是,20%的税率明显缺乏必要的依据。“征收20%的交易税太高了,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执行势必会变相地打击网上交易,让网上交易的成本优势荡然无存。”范伯松说。
  
  范伯松的说法得到了游戏玩家刘鑫的认同。他表示,网上虚拟买卖的利润并不像想象的那么高,如果按照20%的税率标准征收,卖主势必要把税增加到成本中去,进而增加买家的成本;另外,一些卖家为了保证利润,可能会更多地通过盗号的方式获得虚拟装备,这将造成虚拟世界里更大的混乱。
  
  在刘鑫看来,虚拟交易征税是制约不了个人玩家。因为游戏玩家之间在网络游戏中发生的交易很难控制,他们的很多交易是不需要平台来实现的,而多是私下交易。由于没有任何销售凭证,所以税务部门无从追查。“目前,可行的征税对象只能是那些在电子商务网站上开店的个人和企业,他们一般在淘宝和 5173上开有网店,销售点卡、网卡和游戏币。其实,税务机构只要盯住淘宝、5173这样的C2C平台运营商,由他们来代扣代缴虚拟货币转让所得税,这个是可以做到的。”刘鑫说。
  
  国内某游戏道具B2C交易平台的市场经理刘女士则表示,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出台意见的回复中,还是十四部委的文件中,都未对于“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和范畴做出明确的解释和定义,因此才造成了坊间对于“虚拟货币”的各项争议不绝于耳。“我建议首先要划定虚拟货币的界限,即虚拟介质是存在于游戏内还是游戏外。存在于个人游戏角色上(即游戏世界内)的游戏道具,无论是被称之为币还是元宝或石头都属于游戏内道具;而存在于游戏角色之外的预付卡、账户预存点数均可被视作虚拟货币讨论的对象,这样才能严格区分游戏道具和虚拟货币的差别。”
  
  显然,像刘女士所述的这些专业内容,在目前的政策中并没有提及。基于以上种种问题和实施障碍,业内人士普遍建议: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税的相关征管措施尚需审慎拟定,一个合理而可执行的细则才是大家共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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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做出批复。批复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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