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IT采购的公平性(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应体现公平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薛飞 发布于:2007-10-31 16:02: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同时也指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IT类采购为例,目前一般的要求除了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之外,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如系统集成资质(或涉密资质等)、相关成功案例、生产厂商授权等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条款在一些项目中有意无意的排斥了潜在投标人,但取消这些条款又存在一些阻碍。
就拿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来说,哪些项目需要由具有一级资质的集成商来完成,哪些需要二三级的集成商,目前有关规定是就高不就低。但如果仅仅做一个几十万的局域网,也去要求一级二级的集成资质,显然是不合理的,会排斥掉许多投标人,但谁也拿不出充分的法律依据来推翻这个要求,而最终损失的显然也不仅仅是高了几个档的集成费了。
当然,更令人费解的是关于“涉密集成资质”的要求。按照“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集成项目必须委托具备“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来实施,而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单从上述有关条文上来理解,各类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是不应该出现“涉密集成资质”的,否则不是采购方式选择错了,就是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而我们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此类要求并非罕见。
另外,生产厂商的授权要求也是很令人矛盾。如果不作要求,大家都会担心采购回来的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这个责任谁也不愿承担。而如果作了要求了呢,那么在一些竞争不是很充分的领域,或是技术选型方案已商定的系统集成项目中,生产厂商便成了指挥棒,于是投标单位被指定、价格被控制等等一些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精神的行为得以大行其道。如何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将这些具体的问题加以解决,的确值得我们思考。(作者单位: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技术需求应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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