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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性条款影响招标公正性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7-04-10 16:00: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招标过程中,有时会遇到采购人所提出的招标条款具有歧视性或倾向性,这不仅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而且还影响竞争的充分性,无法合理保护其他供应商的利益。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秦志龙表示,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入门资格定得不合适,限制了部分供应商的进入;其二,技术参数、指标具有歧视性、排他性,限制不同厂商之间的竞争。

  秦志龙认为,技术参数、指标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采购人不懂所需物品的参数指标,他们参考某一型号照抄照搬;第二种情况是采购人对所需货物具有强烈的个人意愿,产品已有具体型号,甚至已联系好供应商。往往第一种情况处理相对简单,只要采购中心把道理和采购人讲明白,并帮助采购人把指标修改即可;第二种情况比较麻烦,采购人倾向强烈,一般不接受采购中心要求修改指标的意见,甚至把某些歧视性指标隐含起来,使采购中心复核更困难。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采购人要采购一批Unix服务器,由于Unix服务器生产厂商很少,而且各具特色,某一、二个参数就可以限制其它厂商的参与,而该采购人就是利用这种特点,限制其它厂商参与,采购中心曾把采购人的技术需求书退回四次,但最终还是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虽然最终的指标提得非常“巧妙”,从理论上没有限制,但实际上还是变相的指定品牌。

  某省采购中心负责人也表示:“在标书中存在倾向性问题最难处理,仅靠采购中心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对那种貌似公正,实质上排他性极强的标书,我们只能让其修改,尽量符合条件,或许只能加以拒绝。”

  福建省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认为,为了避免标书中倾向性问题的出现,采购中心应当努力做到以下四点:首先,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掌握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构成和主要指标;其次,对主流产品的市场情况要了解;再次,在采购前同预算单位多沟通,向他们介绍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规定。并要了解他们的实际应用情况,推荐最符合他们需求的产品;最后,对违反规定的要求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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