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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客第一案"宣判 中国博客网被判赔千元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李克诚  发布于:2006-08-03 15:50:07  来源:东方早报

  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昨天下午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直接对原告陈堂发实施侵权,其过错主要在于对有害信息的判断标准存在失误,发现有害信息后监管不力。 

  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有关专家称,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

  法院审理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因此网站承担有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而网民在网络中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任何人不得利用博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中,作者K007用“猥琐人”、“流氓”等词语评价原告,而这些评价在通常人看来明显具有侮辱性质,故《烂人烂教材》因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面而构成有害信息。

  法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10月24日电话通知被告删除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的传播。但是网站要求陈提供身份证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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