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投标意欲何为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胡志敏 发布于:2006-08-02 14:16: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是采购操作中的一项基本工作。原则上,资质审核应该在报名环节就应该完成,但有些特殊情况也可以推到开标时进行验证,但不管是什么时候验证,这个程序都不可或缺,因为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借用资质投标的现象不能杜绝。因此,资质认证也就成为保证采购质量和其他供应商合法利益的必要手段。
通常认为,借用资质投标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质,借用符合准入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所谓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企业身份参与投标。采购机构如果不对资质和相关情况严格把关,根本不能发现秘密所在。另一种则是采购人借用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材料,“自导自演”投标活动。还有一种情况是屈从于领导的要求,为单位中标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投标代理公司专门替企业进行投标。
以上几种行为其实都是借用或者变相借用资质的表现,这种行为不仅会对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造成影响,也极大地损害了其他合法供应商的利益。
那么,如何有效地进行资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应该制定出哪些相应的防范措施呢?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张明治认为:
首先,应设立资格预审制度。邀请潜在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企业资质原件给采购中心审核,同时填写资格预审文件,文件上必须要有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其次,投标人代表必须证明自己的身份。采购机构组织招标时,要对一些细节给予充分重视,对资料不全者一律不得代表企业参与投标。
再次,鼓励供应商的内部监督,查实冒牌问题后坚决取消中标资格。给私借资质供应商作惩罚性的不良记录,同时对勇于监督的供应商作表扬性记录,对弄虚作假的采购单位报纪委严肃查处。
最后,核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参与有疑问项目验收工作,堵塞不良行为发生渠道。为进一步防范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交易行为,杜绝自导自演现象发生,要加强对合同签署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合同条款无原则更换,还要特别注意付款方式的前后统一。采购机构对履约情况的监督,其目的就是防止执行过程出现 “短斤少两”现象。同时要特别注意相关采购资料的妥善保管,以便为处理相应投诉事件提供第一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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