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IT网_IT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本地企业中标 未必是地方保护——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胡志高一席谈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王亚  发布于:2006-06-20 16:00: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企业在本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屡中大单,就会有地方保护主义嫌疑吗?

  近期,某些IT供应商向本报提供线索,提到某省电脑品牌在该省 “百亿工程”采购项目中力压群雄获取巨额定单。并称,该企业在该省政府采购项目中屡次“意外”中标,因此认为“该省政府采购极有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利用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地方行政手段保护地方利益。其首要表现是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企业或者指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专家认为,地方保护主义源于从计划经济过度到市场经济以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调整,尤其是分税制以后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动力。它的弊端已经被反复鞭笞:一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商品的正常流通,妨害自由公平贸易精神;推行长官意志,制造寻租空间,培育腐败温床;过度保护企业,使其依赖权力而丧失正常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危害了企业发展,甚至导致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

  因此,国家一再出台法律和政策,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也有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相关条款。《政府采购法》第5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然而根据地方保护主义的现有定义和相关法律的描述,以上所述电脑生产企业在本省采购中屡次中标之事,能否被认定为“地方保护”,还有待商榷。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胡志高认为,仅仅从该电脑生产商是本省企业且屡次中标这些事实依据看,并不能推断有地方保护的嫌疑。如果采购方在具体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只有本省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或者承诺“为本省纳税人额外加分”等类似的做法才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供应商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进行质疑和投诉。

  “反对和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并不意味着本省企业就不能中标或者必须少中标。”胡志高表示,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脑产品已经步入同质化时代。一些地方品牌在技术性能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因为其便于服务和维护等优势而获取一些大项目的定单。这对于一些参与竞标的大厂商来说,可能在心理接受方面有一些障碍,因而怀疑采购方有地方保护嫌疑。而政府采购是很严肃的事情,怀疑也要有理有据。

  在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现阶段,的确存在一些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监管部门监督不力的现象。供应商在遇到不公证待遇时,最好找到足够的证据,按照法律程序对采购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质疑。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