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把好IT采购“验收关”——政府采购IT产品验收制度众人谈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胡志敏 发布于:2006-06-14 15:49: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之一,产品验收一直是政府采购操作领域比较热门的话题,尤其是IT采购,涉及的产品广、型号多、技术参数复杂,所以如何做好验收工作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领域的各方主体。之所以困扰,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首先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机构三方义务不明、责任不清,在IT产品验收方面存在“三不管”的盲区;其次,即使有验收环节,也存在“验而不收”、“收而不实”的诟病,验收走过场、流于形式现象比较普遍,真正用心验收的很少,而不折不扣按标准验收的就更少。
验收环节是否真的存在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的法律缺位?
其实不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1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看到,《政府采购法》对验收环节的主体界定和责任追究是非常明确而清晰的,但执行的不力和对法律的曲解使得验收环节时常误入歧途。
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吴立坚认为,采购人时常会对采购合同中的约束条件、产品保质卡、保修单等漠不关心,零星采购即买即用,验收管理机制严重缺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张明治也表示,有时采购人对非理想供应商,验收时故意刁难,漠视中标人的合法权益,有故意压低中标价格、更改配置、增添设备、改动方案及拖延履约之嫌。因此,在验收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比较普遍,验收凭证也千奇百怪,要么在合同上注明已收到某物,要么随意在纸条上写几个字,而不列出具体项目名称、配置型号,甚至验收结论单上不盖章或不签字。
因此,如何有效地提高验收效率,发挥验收环节的应有价值,是当前业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天津市政府采购办相关人士表示,建立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全方位验收工作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一方面,要加强IT产品采购验收主体的界定,提高对验收环节价值的认识,验收环节不是可有可无,而是规避采购风险、提高采购效率的必要举措;另一方面,要规范验收标准、健全和完善验收程序。使采购项目的验收,能够在内容、标准、范围、程序等方面有所遵循,并且在科学化、规范化中,尽可能的量化、标准化;最后,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三方主体的自律自查,互相监督。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对供应商投机取巧、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假冒伪劣及其他不正当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纠正;对验收人员无故刁难或提出与验收无关的其他要求的,应向验收单位反映,并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验收人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搞假验收的,一经查实,要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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