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政策公平还要执行公平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吴蔚 发布于:2006-04-19 10:09:4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份行业协会出台的《关于在计算机及相关产品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的建议书》,让我们看到了在政府采购中事实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而这种现象不能再被忽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也有这样的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则明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由此可见,在政府采购中指定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精神,而这种现象事实上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据国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介绍,在计算机领域,供应商资质、技术方案与产品、售后服务等很难拉开分差,而政府采购中一般采用低价中标的原则,因此价格成了政府采购中最大的变数。而在这种“特定”下,我国的IT厂商失去了自主创新的空间,沦为简单的组装商,在政府采购的竞争中比拼的仅仅是向上游厂商的“要价能力”。
一个公平的政策如果在执行中出现不公平,即使再好的政策,也很难收到最佳效果。
在政府采购中,公平政策的制定是基础,而在执行中贯彻公平原则更为重要,否则政策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在很多领域中出现的所谓“潜规则”或“行业惯例”,使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在执行层面上遇到了阻碍,形同虚设。只有真正做到执行公平,才能让更多的厂商以高性价比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有利于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另外,也只有让更多厂商参与竞争,才能鞭策企业不断创新、更新技术,有利于推动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发展。
从长远的角度看,《建议书》勾画的公平竞争环境也给国货留出了空间。随着我国在计算机、半导体集成电路方面的快速发展,很多高新技术即将形成产品,若政府采购摆脱不了“特定”的束缚,支持国货、支持自主创新更是空谈。看来“指定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这个“枷锁”到了应该打破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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