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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代理商“同室操戈”该休矣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徐杰  发布于:2006-02-24 15:28: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日前,在一项计算机系统集成采购项目中,某品牌最终得以胜出,但结果出来后遭到很多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据了解,在此次招标过程中该中标供应商有三家代理商参加招标,这是导致质疑最核心的原因。对于这种业内似乎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有观点认为这会造成虚假竞争,也有观点认为这样竞争会更激烈,究竟应该如何正确看待与理解?采购部门又应该如何面对?让我们听听来自不同立场的各方人士声音。 
  
  据了解,早在2003年4月财政部在给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代理商问题的复函中曾指出: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事实上,在很多地方这些要求并没有得到落实。是因为有关当事人对政策的解读有误,是利益的驱使,还是操作环节的问题呢?

  “存在”未必就是“合理”
     营销模式与采购模式的博奕

  业内人士指出,在现实中多代理商以同一产品的相同型号参加投标还是很常见的,虽然这违背了有关法规的精神。但如何在现有的基础上做好采购工作,寻求更为合理的解决之道才是正途。

  作为常年参加投标活动的曙光集团行业拓展事业部总经理曾超表示:“在现阶段来看,我国大部分IT企业的销售模式还是以选择代理制的居多,国内外众多IT知名企业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健全的销售网络体系,从而掌控着全国的销售与开拓。对于企业来讲,通过代理商来参加投标,既节省了费用开支,又能更好地服务用户。”

  “不管多代理商是否违反有关规定,现实中多家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现象的还是存在的,这既与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阶段有关,也与相关法制建设有关。代理制的销售模式本身并没有错,而且其存在先于政府采购若干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属正常现象,是现行法律所容许的。”曾超补充说。

  陕西省宝鸡市政府采购中心科长李文军表示,“在采购中很多地方多代理商参与招投标是很常见的,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其实这一现象引发争议的焦点就是这种现象是不是引发了不公平竞争,能不能给不同的IT供应商之间创造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们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实际,真实竞争和虚假竞争的情况我们都无法排除。”

  当然,对于这一现象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江西省南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袁杰就表示,在IT采购中多家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并不能武断地认定为不正当性,同时在采购中各地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来执行,这就给多代理商同时竞争提供了土壤。 

  源头与症结所在
     招标文件应有明确规定

  对于这种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各方人士也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如果在现实采购中各地能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解释来组织招标活动,相信质疑就会少很多。面对业已形成的现实,在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宣传的同时,还需要在行动中做些什么。

  正如业内人士指出的那样,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我们无力干涉制造商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模式,我们要做的工作是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避免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爱普生TP销售推进部针式打印产品组苗耕说:“我觉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些不正常竞争现象的存在,不应该同厂商的销售模式联系起来。虽然这种销售模式也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后果及负面效应,但最根本的还是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下功夫,在招投标活动的一些监管环节上下功夫。”

  李文军说,要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招标活动的初始阶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前来投标。同时对供应商的供货能力要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出现中标后迟迟不能供货的现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指出,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也要熟读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来参与招投标活动,对代理商的管理上也要加强,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成长。如果借助于不正当的途径来参与市场竞争,对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可见,对于多家代理商代理同一产品参加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各方人士的观点并不统一,但对于在实践中改进的态度还是认同的。随着法律的完善与普及,相信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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