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分包招标 可否整合报价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王亚 朱毅 发布于:2005-12-26 13:08: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1月17日,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有关公安信息网计算机病毒预警、防范系统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为0703-0541CIC4K143。公告对招标内容如此描述:“第一包:补丁分发管理系统;第二包:病毒监测预警系统;第三包:部机关防毒系统;各包独立招标,单独报价。”
据调查,12月8日开标当天,参加竞标的国内杀毒软件品牌主要有金山、江民、瑞星等几家公司。
4天之后,网上报出第一条关于瑞星在唱标时“零报价”的消息,由此引来更多媒体对此事的关注,并不断有不同的声音传出。为了搞清事情真相,本报记者于14~15日采访了此次招投标采购项目的当事各方,并将他们的解释如实呈现给各位读者。
两天的采访调查,不足以让记者真正明了事实真相及其最终结果,却从相关受访人的解释中发现,部分IT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操作规程仍有不熟悉甚至不了解的问题存在。为此,记者希望通过采访政府采购业内的法律专家、监管部门、操作机构负责人以及评标专家,对相关焦点问题做出解析。
本期主持 王亚 朱毅
受访嘉宾:
刘俊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徐焕东: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吴 韬: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
钟 琳: 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刘秀岩: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处
柳 清: (笔名)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
唐 敏: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信息电教部副主任、评标专家
马 刚: 瑞星公司市场部经理
王 垚: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
金山公司负责人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处负责人
“零报价中标”调查实录
12月12日,媒体报道这样一条消息:在12月8日开标的公安信息网计算机病毒预警、防范体系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中,瑞星在一次唱标中居然报价为零,引起了其他多家参与竞标厂商的强烈不满。随后又有媒体报道称瑞星在该项目中中标。
瑞星:整合报价而非“零报价”
瑞星市场部经理马刚对“零报价”传闻十分不满。他表示,零报价是个误会,此次采购共包含3种产品,瑞星考虑到这3种产品尽管是各自独立的,但是如果选择不同企业的产品,兼容和匹配有可能会出问题,而且其他投标供应商只是参与防毒产品(该项目第3包)的投标,瑞星却能够提供全部产品。
因此,瑞星卖给政府的是一个融合了补丁分发管理系统、病毒监测预警系统、部机关防毒系统的综合杀毒系统,这个系统只有一个几十万元的总价。而单独的部机关防毒系统我们根本就没有报价,这样一来就显得报价为零了。
“瑞星一向最反感打价格战,自己不会犯这种错误。而这次打价格战的正是其他企业,他们的软件产品报价都低于30元每点,而我们的杀毒软件参与政府采购都在100~110元每点之间。如果我们和其他企业共同投标最后一个项目,那我们的报价无论如何不能低于80元每点。
正因为这个价格绝对没有中标机会,因此我们索性利用产品线比较丰富的优势,把三个包做成一个方案来投标,实际的报价其实比其他投标人都高。”马刚解释。
金山:独立招标 单独报价
此项目投标人之一金山公司有关负责人14日表示,并不知道零报价的问题,所谓零报价的事情也是事后才从媒体上看到,不过对瑞星的解释并不同意。因为此次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写得十分清楚,“投标人将承担如下内容:第一包:补丁分发管理系统;第二包:病毒监测预警系统;第三包:部机关防毒系统;各包独立招标,单独报价。”而且金山并非如瑞星所说的,只参与防毒的投标。金山一样有补丁分发管理系统、病毒监测预警系统的产品线,而金山就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各包独立招标,单独报价”,如果招标允许统一报价的话,金山也可以把三种产品集成在一起投标的。
招标方:中标结果还没有出
此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中仪国际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王垚表示,他也不清楚有零报价这件事,因为这次招标的结果其实还没有出来,目前只是有了3个推荐中标人而已。所谓“最后瑞星拿下该项目”云云,无从谈起。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此次招标项目的采购人——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处。这里的负责人15日表示,本次招标确实是分成3个包各自独立招标的,因为考虑到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拥有3个产品线的产品,有些企业会只投一个包。他不清楚是否有进行整体报价的企业,也不知道零报价的事情。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截止记者采访时尚无供应商中标。
焦点一:
受访人解释:“其他供应商只是参与防毒产品(该项目第3包)的投标,瑞星却能够提供全部产品。”
引发的问题:在同一个IT招标项目的几个标段中,如果存在某些标段只有一家投标人有能力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其他投标人本身不具备供货能力的情况下,此标段公开竞标是否有效?
应作为单一来源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处刘秀岩:在我们的操作经验中,首先会在前期做一些市场调查,如果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我们会立即将该标段做流标处理,并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吴韬:在同一个IT公开招标项目的几个标段中,如果存在某两个标段的货物只有一家投标人有能力提供,其他投标人本身不具备供货能力的情况下,应该将这两个标段作为废标处理,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因为公开招标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必须在3家以上。
焦点二:
受访人解释:“我们卖给政府的是一个融合了补丁分发管理系统、病毒监测预警系统、部机关防毒系统的综合杀毒系统,这个系统只有一个几十万元的总价。而单独的部机关防毒系统我们根本就没有报价,这样一来就显得报价为零了。”
引发的问题:在分包较多的招标项目中,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独立投标、单独报价”,投标人是否可以将所有的包整合为一个系统进行投标?应该如何报价?
总价单包价都要报
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钟琳:如果是同一号招标文件的3个标段,投标人在单独制作投标文件的同时要报出总价,也要有各个标段的单独报价,同时,二者应当相符。所以,投标人在拿到招标文件时,一定要详细了解招标内容,并严格按照其中的规定进行响应。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徐焕东:投标人应该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独立投标,单独报价,投标人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投标。如果想参与项目当中所有标段的竞争,在制作投标文件和开标现场唱标时,总价和各标段的单独报价一个都不能少。不能只报出总价,或者以赠送的方式在某一标段“零报价”。否则,对其他供应商就不公平。政府采购是个讲法理、讲规范的采购过程。招标文件对于采购项目的流程和秩序有一定约束力,好比是定了一个规矩。从长远看,采购项目的各方都不能破坏这个规矩。比如有一个标案:某采购人想采购A产品,预算资金为100万元。投标供应商对A产品的最低报价为80万元。而另外一家供应商则以与A产品性质完全不同的B产品投标,报价90万元。当采购人发现B产品在拥有与A产品同样的功能之外,还有另外一些特殊功能,便选择了B产品中标。虽然B产品的报价也在预算之内,但由此引来其他供应商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采购人应该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承诺。既然招标文件明确写着对A产品进行公开招标,而且对产品的要求、评标标准都是针对A产品的性质来制定的,就不应该选择与之性质不同的B产品。这样做就等于将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规定都推翻了。或许采购人在这次采购中买到了比预期满意的产品,但是他们的这种做法却破坏了一个规矩。这样做下去,招标文件将失去约束力,整个招投标过程将失去公信,公开招投标的规范程序也很难得到维护和执行。所以,不管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都要有规则意识,将采购项目的所有程序纳入规则之内,用相关当事人的规范行为来维护和执行规则。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吴韬:投标人在买到招标文件到开标之前,应该详细研究招标文件,对于其中的内容有异议,就应改在开标前及时提出。供应商可以质疑招标文件当中任何你认为可疑或者表达不确切、不合理的地方,但不能用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符合的操作办法来参与竞争。用只报总价,不报分包单价,或者企图用捆绑销售的办法中标,很容易被怀疑是利用前两个标段的优势来排挤其他竞争者,正规的操作应将此作为流标处理。因为,规则是面对所有人的,大家都应该遵守。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信息电教部副主任、评标专家唐敏:有的项目会分很多包,允许投标人参与所有标段的竞争,但是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单独制作,单独报价,因为你不见得会全部中标。如果投标人只报总价,或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应该在开标时就被剔除出去;如果不慎到了评标阶段,评标专家肯定会提出异议,因为在既定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相关的条款或标准规定,只有总价的投标人与既有总价又有分包价的投标人之间到底应该如何比较。一般来说,政府采购中心的操作比较规范,在程序上把关很严格。
弦外之音
按游戏规则出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供应商应该熟悉招投标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规范操作。在参与竞争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有自己的想法,但并不能代替采购人的想法。采购人的想法是通过招标文件的形式来体现的。当供应商的想法和采购人的招标文件有冲突时,应该提前进行质疑和沟通。成文并已发售的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操作中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如果想中标,首先要符合规范,按照游戏规则出牌。否则,自作聪明往往就是作茧自缚。
操作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一定要严守承诺,诚信行事,在所有环节中都应当取信于市场。制作招标文件就像立规矩一样,这个规矩不仅是约束供应商的,也是用来规范采购人和采购机构自己的。自己立的规矩,自己一定要遵守,开标、评标过程都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去做,做到重信、守约。
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柳清(笔名):目前,有些省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过分偏重于操作,对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供应商的监管和培训工作做得太少。以致采购各方往往在采购项目的操作程序中难以坚守规则,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比如,有关瑞星“零报价事件”,投标人如果发现竞争对手的确利用压低价格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你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用合乎法理和规范的手段进行质疑,而不是采用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的方式进行报价,这种“以毒攻毒”的方式很不理智。政府采购是一个讲原则、讲程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只有大家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维护正常的采购秩序,才能真正保护到采购各方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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