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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软件又有强援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朱毅  发布于:2005-07-20 15:29: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本报记者 朱 毅 综合报道

  在各界翘首以待《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正式出台的时候,国产软件又有了新的强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调法处处长胡平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已经经市人大表决通过,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含有本国企业自主研究开发专利的产品”。

  很多国产软件企业对条例的发布都表示欢迎,金蝶中间件市场总监钟雷表示,国产软件厂商都拥有自主专利,是《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优先对待的目标,希望各地市也能出台类似的规定和条例。

  但也有人比较担心,因为条例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含有本国自主研究开发专利的产品”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的条款类似,原则性比较强,可执行性却并不强。

  此外还有些人有另一种疑问,“本国企业自主研究开发专利”的产品如何界定?跨国集团的中国公司开发的专利是否算“本国企业自主研究开发专利”?国内企业使用国外源代码开发的产品是否算“本国企业自主研究开发专利”?

  就企业的这些问题,《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实施细则将使该条例更具操作性。目前有两种可能性:一是采取同等优先的方式;另一种是在评标时给具有“本国企业自主研究开发专利”的供应商加相应的分数。

  至于如何界定“本国自主研究开发专利”,胡平认为,国内企业使用国外提供的源代码开发的产品绝对可以算“本国自主研究开发专利”。但跨国公司在中国注册公司所取得的专利是否能享受“本国自主研究开发专利”的待遇暂时还没有定论,因为政府一方面要鼓励国内企业研制新技术;另一方面也希望国外企业能够把技术创新的力量转移到中国。

  尽管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有关专家分析,《条例》应当会把跨国公司排除在外的,因为最初《条例(草案)》专门设立了条款规定:“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含有专利的产品。”但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含有专利的产品未能体现国家和本市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相关政策。因此建议修改为“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含有本国自主研究开发专利的产品。”显然市人大的目的是推动本国技术的发展,如果跨国公司也算进来的话,就达不到这个目的,而且也容易和未来将要实施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相冲突,所以能享受“本国自主研究开发专利”待遇的必须是纯种本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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